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119号
申请人: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朝阳路78号凯通国际城6栋280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恒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湖路39号央***A座1120号。
法定代表人:***。
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恒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款4349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恒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款4349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