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战胜******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