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雨民初字第3309号
原告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59号香颂国际北栋二单元24006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号1104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福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