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湖南博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6215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利明屏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博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博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5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博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45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峻
法官助理 杨柳 书 记 员 许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