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特104号
申请人: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艳勤,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湖南永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报业集团新闻大楼19楼19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凌,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湖南永洁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18】第16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申请称: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湖南永洁能源有限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2、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与湖南永洁能源有限公司系存在合同关系,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无义务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且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与湖南永洁能源有限公司系合同关系,不应当在仲裁中进行处理。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14日,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芙劳人仲案字【2018】第160号仲裁裁决:一、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湖南永洁能源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配合***到工伤保险基金申领玖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湖南永洁能源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无法领取该费用,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湖南永洁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的赔偿责任;二、湖南永洁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720元;三、湖南永洁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作出后,***不服,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院于2018年7月2日受理了***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劳动者***已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受理其起诉,本院应驳回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藜
审判员 熊晓震
审判员 黄红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锦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