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642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20号东门百货广场大厦西座楼13楼89-42。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悠,女,汉,1995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68号。
负责人,雷明伟。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人才市场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桅
审 判 员 王力夫
人民 陪 审员 言京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夏 欢
书记员(兼) 夏 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