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990号之一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启,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烟台市莱山区,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63号2座。
法定代表人:白云,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9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冀春羽
书 记 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