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6民初627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
被告: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荣葳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