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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733财保20号之一 申请人: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小鱼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550852689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寮步段27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117071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赣0733财保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总行的存款(账号为6496********)或其在东莞银行寮步支行的存款(账号为5001********)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3)赣0733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