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733财保20号
申请人: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小鱼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550852689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寮步段279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117071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总行的存款(账号为6496********)或其在东莞银行寮步支行的存款(账号为5001********)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已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总行的存款(账号为6496********)或其在东莞银行寮步支行的存款(账号为5001********)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会昌县中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