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125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3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广东争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启杭,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东争芳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 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卓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