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3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1452594860(1/9),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宁西路587号龙湾建设总部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陈崇恩
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东升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6709304189。
法定代表人:邹春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章金锁,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浙江宁波,住所地:浙江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金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282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向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金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金锁、***给付申请人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258188.01元,利息9552569.53元,共计:29810757.54元,其中,章金锁对工程款在7007129.5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工程款在3977019.4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71606.2元,保全费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95892元,共计29992363.74元,扣除已经给付的1500000元,剩余共计:28492363.74元。但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金锁、***拒不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金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8日、2022年1月27日、2022年2月18日、2022年3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金锁、***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金锁、***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我院于2022年3月24日进行了扣划,扣划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619元,扣划章金锁330736元,扣划***144068元,共计677423元;发现被执行人章金锁在宁波市海曙区以及海曙区国医街及宁波市鄞州区有房产,我院于2022年1月6日委托外地法院进行了查封,因疫情原因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和杭州市拱墅区有房产,我院于2022年1月6日委托外地法院进行了查封,因疫情原因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其名下无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将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金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春连、章金锁、***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金锁、***发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金锁、***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界首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金锁、***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应学华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泰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