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3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崇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崇武,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
法定代表人:桑杰尖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青海易合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海真,青海易合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渠县。居民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明,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顺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吉顺德,该公司董事长。
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青海顺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疫情防控管制的影响,本案无法开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目前受疫情管控的客观影响,致使案件的审理程序无法继续,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靳小宇
审 判 员 周发莲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多杰措
书 记 员 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