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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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青2322执165号
***、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611513.15元。其中:我院于2022年12月23日将执行款人民币2830366.15元以法银直联方式给付于申请人***;同日,依据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执1407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我院依法将案款人民币750000元转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南新区支行账户中;本案执行费31147元,通过法银直联划付至我院诉讼费专户。至此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