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089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庙镇镇宏海公路841号4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商大厦三楼4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2023年1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