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1957号
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9元,减半收取计1674.50元,由原告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