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骏鑫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771号
申请人: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塘桥镇周巷村。
法定代表人:许建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骏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黄斌。
原告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骏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骏鑫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骏鑫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新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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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詹慧
书记员石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