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662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同里镇屯村方港村。
法定代表人:章麟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蓓,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周巷村。
法定代表人:许建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12元,减半收取计187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56元,由原告吴江市腾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