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终4453、4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周巷村。
法定代表人:许建标,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财劳动争议二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2民初15730、15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田
书 记 员 杨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