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0473号
申请人:***,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申请人:***,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被申请人:***,男,193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亭林城市管理办事处,住所地昆山市前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83MB0389458R。
被申请人: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周巷村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44931A。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亭林城市管理办事处、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亭林城市管理办事处、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544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亭林城市管理办事处、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544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丽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