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5822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华润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培,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周巷村。
法定代表人:许建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鹿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以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78元,减半收取计75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89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