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乾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中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5986号
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佛耳湖镇辛集村(1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721835948H。
法定代表人:魏光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敏、陈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张三寨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6YE58E。
法定代表人:李会聪。
被告:王景奎,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王晓丹,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女,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王景奎、王晓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王景奎、王晓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7元,由原告河南金拇指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古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