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乾建设有限公司

***、中乾建设有限公司(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955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会,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张三寨创业园00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史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