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乾建设有限公司

中乾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4070号
原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会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铭,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圆,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原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绍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