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乾建设有限公司

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联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1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亿隆购物广场一期2幢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国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贾峪镇老邢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上诉人中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48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内容系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制作、安装非标件,该合同实际为加工承揽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据上诉人与南国联矿业有限公司所签协议书的约定,双方纠纷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签订地为郑州美盛中心1506室,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该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