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乾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1民初344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创业园0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与被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