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1民初344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被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创业园0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与被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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