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7954号
原告:河南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方里乡西创业园001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9809。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垣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选,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创业园0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6YE58E。
原告河南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选、中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葛 丽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岳 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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