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

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与施彦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1民初255号
原告: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工业路990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17563615197。
法定代表人:于修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旸,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由原告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召朋
人民陪审员石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