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

***与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1民初1372号
原告:施彦红,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旸,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工业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17563615197。
法定代表人:于修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彦红与被告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施彦红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彦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彦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施彦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