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日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3782号之一
原告:南京日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兴达路88号-162室。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开发区工业街990号。
法定代理人:于修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日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日讯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日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南京日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甘晶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阚莹
书记员樊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