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

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施彦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21执保132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于修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5月3日生,汉族,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施彦红,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施彦红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80000元现金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38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12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施彦红银行存款80000元,如款项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