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

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8民催7号
申请人: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63615197。
法定代表人:于修宽。
申请人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7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3879395、票面金额人民币叁万圆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凯越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申请人浙江班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桑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