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加日西林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367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加日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工业区丹梓大道南,组织机构代码7938972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方科浩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王母第一工业区5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894031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西佳嘉豪商业大厦11D,组织机构代码5840664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加日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方科浩铝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6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尤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