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加日西林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加日西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方科浩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恢122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加日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工业区丹梓大道南,组织机构代码79389729–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方科浩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大鹏街道王母第一工业区5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894031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西佳嘉豪商业大厦11D,组织机构代码5840664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加日西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方科浩铝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方科浩铝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该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北方科浩铝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执行款607402.8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305执恢1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