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都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盛世德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辖终1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德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2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盛世德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红都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4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盛世德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红都公司在起诉书中列明的盛世德公司地址系工商注册地址,与其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其实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南楼梓庄,故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盛世德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对于盛世德公司的上诉,红都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一审法院现已查明盛世德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2号三层,其在此处有经营活动,且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盛世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卫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