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75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承思,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珍,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永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刘岐村立塘66号万冠双子星2幢91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治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模,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福建诺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珍、福建中永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5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无论是上诉人***主张与林在年共同受雇于被上诉人福建中永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系雇佣关系;还是被上诉人福建中永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与林在年存在运输合同,双方系承揽关系,案外人林在年均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参加本案诉讼,遗漏了案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5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池开通
审判员 纪得军
审判员 刘茂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