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2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府谷县荣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社会统一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榆林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社会统一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姚迎。
被执行人: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社会统一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荣亿商贸有限公司、榆林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账户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