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执恢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从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姚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府***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高石崖河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旺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亿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亿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亿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亿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袁慧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郝钰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