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谷县荣亿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谷县荣亿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支付申请执行人346385.08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执恢45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从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姚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府***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李旺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亿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亿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46358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50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23406元及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亿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8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亿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亿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且互联网银行和商业银行账户内无大额存款,有部分款项已向申请执行人扣划支付,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向府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亿商贸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亿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信息,其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5.被执行人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支付申请执行人346385.08元;扣划府***亿商贸有限公司6844.79元
6.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亿商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将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所在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从兴,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霞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后,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示认可,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奇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