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2020)陕0822执恢4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从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姚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府谷县荣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李旺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府谷县荣亿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在浦发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户内资金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232814120000152772账户中。
二、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在浦发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次查封到期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张春林
审判员 赵候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钰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