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480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告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火车站广场东三幢七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83650797M。
法定代表人姚保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府谷县府谷镇贾家湾村的工程款xx元,自愿提供尚丽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府谷县府谷镇贾家湾村的工程款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府谷县府谷镇贾家湾村的工程款xx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