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803民初2188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姚某某
高某某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姚某某在1019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姚某某在1019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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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