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246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被告:***,男,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男,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天津宇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朝阳街道平安里四排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宇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