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31财保7号
申请人江苏金湖建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593442元)。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93442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487元,由申请人江苏金湖建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莉
书记员 鲍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