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执保1253号
申请人:江苏福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8663763M,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前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省京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WQ5404,住所地安徽省居巢经济开发区旗麓路6号。
法定代表人:钱洋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福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京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京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溧阳市天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溧阳市社渚镇弘泰商业广场2幢2001室的不动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京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溧阳市天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溧阳市社渚镇弘泰商业广场2幢2031室的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