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5执异549号
案外人:安徽省京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居巢经济开发区旗麓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WQ5404。
法定代表人:钱洋法,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8号美全22世纪写字楼A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441744。
法定代表人:苗文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260M。
法定代表人:奉代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0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574080118N。
法定代表人:马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7574108P。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信义大道幸福E家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57T6R。
法定代表人:郑学清,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昌中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安徽省京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冻结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银行账户3720055830180000XXXXX的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安徽省京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安徽省京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安徽省京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蓉
审判员 余 梅
审判员 刘用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