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7662号
原告:广东得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238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2102548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玟,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京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旗麓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WQ5404。
法定代表人:钱洋法。
原告广东得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京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2022年5月19日,原告广东得佐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安徽省京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与其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得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得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5元由原告广东得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彤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