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黑龙江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献执字第1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4月生,汉族,住献县乐寿镇东塘庄村45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乐园街116号乐安小区3栋102室。
**珍诉黑龙江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2)献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哈尔滨长江路支行7451210182600020941账户的存款465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献执字第1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4月生,汉族,住献县乐寿镇东塘庄村45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乐园街116号乐安小区3栋102室。
**珍诉黑龙江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2)献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哈尔滨长江路支行7451210182600020941账户的存款460000.00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