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银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3066号 原告:重庆银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柳北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31582148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江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璜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66507598X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伙,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重庆银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银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峡金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08.1元,减半收取计4304.05元,由原告重庆银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